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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2014-06-04 00:00     (点击: )
第一条 为严格教学管理,加强岗位责任制,严肃教学纪律,防止并及时处理教学事故,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供啊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违反教学管理规范要求,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根据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可分别被认定为一下三个等级:
(一)重大教学事故(I)。重大教学事故是指人为因素造成的影响恶劣的严重不良行为或事件。
(二)严重教学事故(II)。严重教学事故是指重大失误造成的有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一般教学事故(III)。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的不良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一般教学事故:
1、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课程主讲老师的。
2、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3分钟以内达2次或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3分钟以上10分钟以内达1次。
3、不认真授课,责任心不强,随意让学生自习,自己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致使教学任务不能完成。
4、由于教学及教学相关人员人为原因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的。
5、教师衣、饰不整或不雅,穿着背心或拖鞋在教室内上课的(必须换用拖鞋的场所例外),给学生造成不良影响。
6、由于自身教学原因,未完成学期授课任务,影响阶段性教学进程的。
7、在上课或其它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或其他移动通讯工具,影响教学的。
8、试卷命题出现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9、监考教师迟到,或监考时无故长时间离开考场、看报纸、打瞌睡等监考不力的。
10、监考教师在考试结束后遗漏考生试卷。
11、阅卷不认真,评分不公平,导致等级出错,或网上错登、漏登学生成绩,造成较坏影响。
12、实验技术人员未按要求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导致实验无法正常进行。
13、教学档案管理混乱(含学生档案、教学档案、试卷保存、成绩管理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14、其它违反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教学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行为。
第五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严重教学事故:
1、在授课中散播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内容。
2、任课教师无故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或无故旷课1次,监考教师无故不参加监考。
3、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辱骂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4、由于任课教师的过错原因,造成学生罢课。
5、因教学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或使学生重伤。
6、故意泄露本门课程或其他课程考试、考核内容。
7、试题严重出错或错发试卷,致使考试无法进行,造成极坏的后果。
8、阅卷期间丢失学生考试卷,使得学生没有考试成绩,影响学生毕业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9、教师评卷徇私舞弊,故意提高、压低学生考试成绩或更改学生成绩。
10、监考教师帮助、纵容学生作弊,或监考不力,使考场混乱、学生作弊行为严重,造成极坏影响。
11、有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私自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档案。
12、教学管理人员工作失职(如丢失学生原始成绩等),造成严重影响后果。
13、一个学期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的,构成重大教学事故。
14、其他违反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六条 一个学期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的,构成重大教学事故。
第七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1、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责任人所在系(部)和教务处。系(部)查实后,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在一周内填报《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并依据本办法按规定程序对事故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
管理人员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的,或对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的,视为事故责任人。
2、一般教学事故有各系(部)认定、教务处审核,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认定、分管院长审核。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处理意见、分管院长认定,院长办公会审核。
第八条 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
第九条 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系(部)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诉。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一学期出现一次一般教学事故,教学考核不得评为A等。一学期出现三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或一次严重教学事故,教学考核等级为D等。
一学年内出现一次教学事故本年度考核不得评优,一学年内出现一次严重教学事故或二次一般教学事故,本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级。
凡因教学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视情节轻重由事故责任人作出相应的经济赔偿。
重大教学事故情节特别严重者,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解聘;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由有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教学事故的发生与系(部)教学工作考核挂钩。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处理意见记入教师教学业务档案,作为教师教学津贴考核发放和教师评优、职称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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