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年报合规性评价制度作为保证质量年报自身质量的一项基础性制度,主要由各级年报编制主体实施。实施主体根据每年度国家级质量年报工作通知形成评价指标,内容包括合规性评价的“必备”要求以及结合自身具体情况与需要的“个性”要求。通过建立并实施一个或多个程序,对质量年报遵守事先约定要求的情况进行评价,旨在实现自我评价与持续改进。当前,由于不同实施主体的思想意识不同,全面、系统和规范地开展质量年报合规性评价还只是“自选动作”,需要深刻认识其重要意义作用、阶段性发展特点及制度演进特征。
一、质量年报合规性评价制度的意义作用
一是有利于推动实施质量年报制度。多年来,质量年报制度对于职业教育履行责任担当、确立质量发展观、宣传发展成绩、接受社会监督发挥出重要载体作用。质量年报合规性评价工作的开展对于引领和促进国家、省、校各级年报制度,对于完善年报内容体系、提高编制质量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具体表现为:规范的合规性评价指标使得年报工作的推进更为严谨、细致和扎实;系统的合规性评价过程能够全方位覆盖质量年报工作各个环节,全面落实国家提出的建立职业教育质量监测与报告制度;协同的合规性评价步骤和方法,使得合规性评价工作从单一的管理运作,推广扩大至管理组织内部全过程,成为管理工作的共同要求。
二是有利于切实提升职业教育形象。质量年报合规性评价工作的开展加深了公众对职业院校办学成效的了解,提升了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可度和接纳度。一方面,通过对职业院校大量数据支撑及生动案例进行合规性评价,有助于挖掘学校在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另一方面,通过对企业质量年报报送情况的评价,使得企业公开参与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积极性明显提升,助推了职业教育良好发展环境的形成,促进了职业教育社会地位的提升。
三是有利于提高职业院校质量意识。经过多年的发展,质量年报制度已为建立职业教育管办评分离奠定了基础,为政府管理教育、学校自主办学、社会评价监督提供了根基,为建立“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贡献了力量。质量年报合规性评价工作的开展以及评价结果的运用,对于职业院校进一步凸显质量意识,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优化院校治理,培育院校质量文化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二、质量年报合规性评价制度的发展脉络
图1中国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合规性评价制度发展脉络
经过多年来不同阶段的发展(图1),质量年报合规性评价逐步形成了由报送行为规范、基本内容规范、编制质量规范和职教类型特色规范“四维度”构成的职业教育质量年报合规性评价范式,实现了从点到面、从局部到整体、从教育内部到教育外部、从局部评价扩展到中高本一体化评价。
一是起步奠基期(2012—2014年)。伴随2012年国家首次发布高职质量年报,质量年报合规性评价制度由此创立并发展起来。虽然不同年度的表述与实施推进方式不同,但“主体规范报送”成为评价年报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例如,2013年《关于2012年高等职业教育年度质量报告报送情况的通报》,针对各地年报的报送时间、应报未报送的省份和学校、未要求但主动报送的省份及学校予以通报,同时强调“将年报编制质量和报送情况作为国家项目评审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2014年,从内容完备性、报送及时性等12个方面对全国省级年报进行综合性评价。这一时期主要为定性评价,强调应报尽报、准时报送,并开始关注省级年报内容的规范性,为合规性评价制度的深入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是探索发展期(2015—2021年)。伴随国家大力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职业教育评价从关注硬件建设转变为关注内涵提升,由此质量年报合规性评价的指标也从定性为主转变为定性与定量相结合。2015年,随着年报制度落实到所有独立设置的公办和民办高职院校,国家年报编制组首次针对院校层面展开合规性评价。2016年,《关于报送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2016)的通知》明确委托《中国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编写组“对各《省级年报》和《院校年报》进行合规性检查”,旨在通过第三方评价督促质量年报实施主体提高年报编制质量。同年,国家鼓励高职院校特别是国家示范(骨干)校联系合作企业发布“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年度报告”,凸显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成效和特色,体现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2017年,年报编制通知要求《院校年报》首页增加院校法人代表签字的“内容真实性责任声明”,要求院校质量年报实施主体对年报及其附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进一步促进年报规范编制。2018年,国家中职教育质量年报首次发布,高职教育“国家—省—校”三级年报发布制度进入常态化,上海、山西等省份建立起常态化合规性评价制度。2019年,教育部要求各地对高职院校年报内容框架、报送工作和数据规范等方面进行合规性检查。国家年报编写组进一步完善合规性评价指标,细化了报告文本的篇幅、排版等质量维度。2020年,首个中高本一体化质量年报发布,各级年报全部面向社会公开,广东、山西等省份开展了中职年报合规性审核。2021年,中职年报合规性评价的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河南、山东、江苏、重庆等省份初步建立“省—市—县—校”四级中职年报评价制度;上海市创新实践了“三级审核”“真实性声明”和市区两级年报公示制度。
三是创新发展期(2022年至今)。随着职业教育类型的确立,职业教育质量年报体系框架基本成熟,合规性评价制度逐渐发挥出规范报送和提升质量的双重功能,其对于职业教育实施主体提升质量意识、聚焦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质量,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2022年,由于政策要求更高、评价范围更广、评价对象更多、评价主体更多元,质量年报合规性评价迎来了全新挑战。构建“标准规范、一体设计、客观公平”的合规性评价指标体系,建立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的长效机制,成为回应新时期职业教育类型特征、回应社会对职业教育关切与期盼的一种应然状态。基于此,形成了以“报送规范、要素完整、质量达标、特色彰显”四个方面为基本特征的质量年报合规性评价指标体系。
三、质量年报合规性评价制度的演进特征
任何制度都是长时期逐渐演进形成的。通过考察质量年报合规性评价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该制度的发展同样是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主要呈现以下特征。
一是合规性评价制度体现出增量递进的过程。从每一年度职业教育质量年报的通知要求可以看出,合规性评价制度是一个持续进行的实践智慧的缓慢增量过程。这种增量体现在评价主体、评价对象、评价内容等各方面的持续增加和完善,表现为:一方面,评价对象范围逐步覆盖。从国家示范性和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单位,新增省级示范高等职业院校,扩增到独立设置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再到民办院校在内的独立设置高等职业院校,再到中等职业学校,报告主体范围经历了由点到面、逐级扩增的过程;另一方面,作为一项综合性制度,质量年报合规性评价制度的评价内容表现出由定性描述转变为定量分析,再逐渐发展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其符合一项制度建立的基本规律。
二是合规性评价制度体现出教育评价机制逐渐优化的过程。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始终注重营造优良的职业教育宏观政策环境,通过第三方评价提升职业教育办学质量和治理能力,确保职业教育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其中,对于质量年报工作的要求,由最初的“鼓励”到“要求”,由“指导”到“审核”,再到2022年的“严把质量关、内容关、程序关”,反映出国家对年报实施主体履行责任担当的要求程度,旨在通过自我诊断与改进实现教育质量的再提升;对于质量年报合规性评价,主要通过每年度赋予各地质量年报编制、发布、评价的自主权,鼓励实施主体研制评价标准,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评价,最终将评价结果作为政府履职的依据。
来源:宗诚,李波,刘英霞.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评价指标:发展脉络、内涵意蕴与未来展望[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22(36):38-4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