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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的暂行规定
2014-06-04 00:00     (点击: )
为加快对青年教师的培养,促进青年教师教育教学水平的提高,提升我院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现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就实行青年教师“导师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通过导师对青年教师实行“一对一”的传、帮、带方式,加大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力度,使青年教师能尽快熟悉教育教学及科研工作,在师德上完善提高,在业务上有所长进,在工作中得到锻炼,使全院的师资队伍建设跃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导师制实施对象和导师条件
(一)导师制实施对象
学院每年新进的从事教学工作的青年教师和新取得教师资格的行政、教辅岗位的青年教师。
(二)导师条件
1、思想品德好,学术造诣高,教学、科研经验丰富,治学态度严谨,教学效果好;
2、原则上有本专业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也可由有硕士以上学位的讲师担任;
3、有较强的指导能力,能履行导师工作职责。
三、导师的确定
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各系(部)组织青年教师与具备导师资格的教师进行双向选择,由各系(部)审核确定后报教务处。在行政、教辅岗位的青年教师导师的确定由其所学专业所在系(部)负责。
每名具备导师资格的教师可以指导1-2名青年教师,最多不超过3名。
四、导师制的内容
(一)导师的工作内容
1、指导教师与各系(部)一起,为每位青年教师制定培养计划,提出具体措施和要求达到的目标。
2、关心青年教师思想品德修养,培养青年教师严谨踏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敬业精神。
3、指导青年教师掌握一门课程的教学内容和相关的前沿知识,以及教学要点、难点,明确该门课程在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4、指导青年教师了解相关的教育教学政策及文件,熟悉教学计划的要求,掌握教学大纲的内容,编写授课计划,改革教学方法。
5、指导青年教师撰写讲稿,深入青年教师任教的课堂(实验室)听课,每学期不少于10学时。指导青年教师认真组织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经验、实习等教学环节。训练青年教师的教学基本功,认真检查各个教学环节,全面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
6、培养和提高青年教师的实际动手能力和科研能力,为青年教师了解社会、参加相关行业的社会实践、熟悉专业领域、联系同行专家、不断提高知名度等创造条件,使青年教师逐步成为本学科的骨干力量。
7、根据教务处的阶段性学习安排,指导青年教师开展学习和研讨。
(二)青年教师的培养要求
1、尊重导师、谦虚好学,努力学习导师的师德风范、敬业精神、教学艺术和工作经验,认真接受和虚心听取教师的指导。
2、自觉、主动地向导师汇报自己在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工作情况,积极争取导师的指导、帮助和检查。
3、认真参加各类教育教学培训,旁听导师教学,并做好听课笔记;协助指导教师答疑、辅导学生作业等。
4、积极参与导师的课件制作、课题申报和研究工作等。
5、根据教务处的阶段性学习安排,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学习和总结。
6、认真做好青年教师导师制活动记录工作。
五、导师制培养期限
青年教师实行导师制期限一般为1年。培养期满后,由所在系(部)对青年教师的培养结果进行考核,考核通过的予以结业。考核不能通过的,继续培养1年,连续培养不合格的,暂停授课。
六、配套措施
1、为保障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的顺利开展,每一位导师与所在系(部)签订《指导青年教师责任书》,填写《青年教师培养计划及措施》,并交教务处存档。
培养计划结束后,青年教师须提交一份《青年教师培养工作总结》,经导师审阅签字后,连同青年教师导师制活动记录交教务处存档。
2、各系(部)应加强对青年教师导师制执行情况的经常性检查,培育期结束后,教务处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比,并进行总结表彰。
3、对于指导青年教师的导师,学院对达到规定要求的导师给予一定的工作补贴。若导师工作严重不到位等将取消相关补贴和指导教师资格。
4、本决定学院授权教育教学督导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四年十月
注:以上所需表格均可在督导处网站的下载中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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